香港上市条件
香港主板上市条件,以及H股、不同投票权和矿业公司的适用规定。
香港主板的三条财务路径
每条分支里的要求一起满足,再核对营业纪录、治理和发行条件。
三条路径,选适用的一条
01盈利测试
和和
或02市值/收入/现金流量
和和
或03市值/收入
和本项财务测试不另设最低盈利或经营现金流金额;其他条件仍适用。
盈利不含日常及一般业务以外产生的收入或亏损;现金流量测试使用日常及一般业务的经营现金流。这里的收入是营业收入,不是利润。
选定财务测试 + 营业纪录、治理与发行条件
三项财务测试数字复核:2026-10-07 · 香港主板规则8.05、8.09。共同及特殊条件按下方完整条款核对。
- 营业与管理纪录
- 通常至少3个财政年度营业纪录,至少前3个财政年度管理层基本不变;所有权及控制权在最近一个完整的经审计财政年度至紧接上市前保持连续。个别短纪录或控制权变化能否接受须按相应规则评估。
- 公众股份市值
- 首次上市时,拟上市证券由公众持有的预期市值至少1.25亿港元;发行人总市值至少5亿港元。其他财务路径要求更高总市值。
- 分档初始公众持股
- 按拟上市股份类别市值:不超过60亿港元,至少25%;超过60亿至300亿,至少15%且公众市值至少15亿;超过300亿,至少10%且公众市值至少45亿。分母仅计该类别已发行股份,不含库存股。
- 初始自由流通
- 另须有可不受处置限制而自由买卖的公众股份:至少占拟上市类别10%且市值至少5000万港元,或市值至少6亿港元。不能把有禁售限制的公众股份自动计入。
- 股东分布
- 至少300名股东;前三大公众股东合计实益持有不超过公众股份的50%。
- 财务时点与营运资金
- 最新会计师报告期末距上市文件日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董事须确信自上市文件日起至少12个月营运资金充足,特殊章节有更高覆盖要求。
- 董事会与审计委员会
- 至少3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且不少于董事会三分之一,其中至少1名具适当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审计委员会至少3人,全部为非执行董事、独董占多数且由独董任主席。
还需同时满足的条件
- 保荐及审核
- 仍须委任保荐人,完成尽调、会计师报告、业务及风险披露等申请要求;是否适合上市,还须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评估。
- 以上为初始上市条件,不是上市后的持续公众持股标准。H股、第二上市及SPAC等须适用各自修改条款。
- 初始公众持股与自由流通新规自2025年8月4日起适用该日或以后刊发上市文件的新申请人;2026年1月1日起持续公众持股另行采用新规。
规则核对:
来源:香港主板上市规则第8章、第3.10、3.10A、3.21条;港交所2025年8月1日及12月17日监管公告
特殊章节与费用 ↓
- 财务门槛之一
- 上市时市值至少200亿港元;或市值至少60亿港元且最近经审计年度收入至少6亿港元。
- 投票倍数
- 上市时市值至少400亿港元,可最高20倍普通股份投票权;低于400亿仍最高10倍。不能一概写成10倍或20倍。
- 普通股投票保障
- 非WVR股东须可行使至少10%的股东大会合资格票数,不计库存股。另须遵守8A其他保留事项及持续保障。
- 受益人及经济权益
- 一般须为积极参与业务的个人、对增长有重大贡献且在上市时为董事;受益人合计经济权益通常至少10%。交易所可接受较低比例,但至少5%且权益价值至少40亿港元,仍属酌情判断。
- 外部投资验证
- 一般须有至少1名资深投资者的有意义既有投资并留至IPO,上市时投资额合计至少50%保留6个月。分拆、特定既有海外上市及合资格18A/18C情形须按专门规定,不能一律免除。
01
新技术路径
- 创新性
- 核心业务所用技术本身新颖或对业务新颖性至关重要;通常须不止一项研发、知识产权或相对有形资产的高估值特征,并证明区别于惯常经营方式。
02
新业务模式路径
- 增长及行业地位
- 3个财政年度营业纪录内收入复合年增长率至少30%,并具相对突出的行业地位与新颖性;替代经营指标须获交易所接受。
- 投资验证规模
- 既有有意义资深投资连同IPO认购,通常相当于上市时已发行股本至少10%;大额投资的较低比例须个案接纳。
- 上述降低财务门槛、分档投票倍数及创新路径为2026年7月24日生效安排,须使用当前规则而非旧版门槛表。
- 符合18A/18C或特定已商业化科技企业条件,可影响创新性推定,但不能把WVR受益人的贡献、任职及治理保障一并豁免。
规则核对:
来源:香港主板上市规则第8A.06、8A.09至8A.12条;港交所《新上市申请人指南》第2.2章;香港主板规则更新第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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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9章适用范围
- 第19.01条涵盖海外发行人在香港的主要上市,包括双重主要上市。以境外注册公司承载境内业务的红筹结构,须同时考虑一般上市规则及第19章的附加要求、修改和例外;注册在境外不自动带来财务门槛或治理要求豁免。
- 与第19A章的区别
- 中国内地注册股份有限公司的H股主要上市适用第19A章;第19A.02条明确,第19.01至19.61条不适用于该类内地注册发行人。应先按发行人的注册地辨明架构,再核对适用规则。
- 与第19C章的区别
- 第19C章处理海外发行人的香港第二上市,须另行满足第二上市资格。境外注册的红筹公司首次在香港主要上市,不因此成为第19C章第二上市。
- 境内备案与股东保护
- 境外注册架构仍须按境内业务和其他适用条件判断中国证监会境外发行上市备案要求;并核对注册地法律、股东保护、章程及上市文件等要求。
规则核对:
来源:香港主板上市规则第19.01、19.02、19A.02条及第19C章;《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第2、13至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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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及主体
- 内地股份有限公司按19A作主要上市,仍须满足适用第8章或特殊章节;其他海外发行人的19.01至19.61并非直接套用。境内备案等要求须另行核对。
- 上市地位
- 已有A股再发行H股并非19C第二上市;个别双重主要上市豁免须逐项申请,不能因另一市场监管较严就自动豁免香港规则。
01
没有其他上市股份的H股发行人
- 初始公众持股
- 按整体相应股本市值分档:不超过60亿港元为25%;超过60亿至300亿为15%且H股公众市值至少15亿;超过300亿为10%且H股公众市值至少45亿。分母包含同类别未上市股份,不含库存股。
- 自由流通H股
- 无处置限制的公众H股至少占同类别全部已发行股份10%且值5000万港元,或公众自由流通H股市值至少6亿港元。
02
另有其他上市股份,例如A+H
- 初始公众持股
- 公众H股至少占全部相应已发行股本10%,或公众H股市值至少30亿港元。不能把公众A股加到公众H股分子。
- 自由流通H股
- 无处置限制的公众H股至少占全部相应已发行股本5%且值5000万港元,或公众自由流通H股市值至少6亿港元。
还需同时满足的条件
- 在港治理联系
- 19A规定至少1名独立非执行董事通常居住在香港;8.12的足够在港管理存在要求通常涉及2名执行董事,具体豁免须申请。
- 共同条件仍适用
- 公众H股最低市值、股东人数等未被19A相应替代的主板要求,仍须按上方共同条件核对;以上不是单独的一张低门槛清单。
- 19A.13A及19A.13C分别替代普通主板的初始公众持股及自由流通计算,必须先分清是否另有上市股份。
- H股全流通、境内股转换及两地同股类别安排会影响计算范围;本卡不替代发行人具体股本表核对。
规则核对:
来源:香港主板上市规则第19A.02、19A.02A、19A.13至19A.18条;香港主板上市规则第8.08至8.0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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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 勘探及/或开采天然资源的活动,按资产、收入或营运开支的任一比例达到集团25%或以上,可构成主要业务。单纯商品贸易不因此自动成为第18章矿业公司。
- 资源基础
- 矿产至少为指示资源量,油气至少为后备资源量,须由合资格人士报告支持并构成有意义且足量的组合。不能将早期推测资源直接等同可采储量。
- 权利与控制
- 通常须拥有相关勘探/开采资产按价值计超过50%的控制权益及充分权利,或其他可接受安排证明足够影响力;不是只有资源报告即可。
- 营运资金
- 上市文件日起至少12个月预计成本的125%,包括营运、一般管理、资产保有及勘探开发等;资本开支与借款支出须按18.03具体口径区分。
- 无法满足8.05的处理
- 可按18.04申请财务测试豁免,但须证明董事及高管合计具足够相关经验,所依赖的个人至少5年相关行业经验;由交易所个案决定,不是全行业自动免盈利。
还需同时满足的条件
- 仍适用的条件
- 第8章其余资格、上市适合性、公众持股、治理及第18章技术披露仍适用。合资格人士报告的专业资质、独立性与报告标准应针对矿种和辖区另核。
- 资源报告和估值不能代替上市资格审查;财务测试豁免须由交易所个案批准。
规则核对:
来源:香港主板上市规则第18.01至18.04条及第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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