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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注册公司赴港上市,注册地获接纳是否就够了?

注册地背景不能代替公司自身的股东保护、章程及结算安排核查,部分公司递表前须先完成查询。

发布:规则解读

同一注册地已有公司在香港上市,并不表示下一家公司可以直接复制其安排。港交所会看申请人所受当地法律及公司章程,能否共同提供核心股东保障,也会看股份是否符合中央结算系统的接纳要求。前者是权利问题,后者涉及实际持有和交易。

开曼或百慕大公司通常无须仅因注册地而作上市前查询,但若不能充分符合相关股东保障和结算要求,仍须处理。其他已列入港交所海外注册地名单的司法辖区,要结合能否完全合规及该地区具体指引判断;名单之外的海外公司则须先作查询。

需要查询的申请人,应在港交所和证监会确认有关问题没有进一步意见后,才提交上市申请。法律意见不能只写当地公司有效成立,还应解释章程及适用法律如何保障股东;有差距时,拟议措施是否有效、合法且可执行,也要有依据。

若当地法律不认可名义持有人持股、限制利益股东回避表决,或给境外判决执行带来障碍,这些问题应在结构设计早期提出。等到招股文件接近完成才发现股份无法按预期结算,或章程承诺不能执行,前面形成的时间表就需要重新评估。

资料来源

  • 《新上市申请人指南》2.1第4—8段,PDF第41—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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