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股 · 上市准备

赴港IPO研发靠联合开发,合同里哪些权利需要先讲清?

与高校或其他企业共同研发,不仅要展示成果,还要核对费用与损益分担、知识产权归属及协议可执行性,避免把参与研发写成拥有全部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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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合作成果,不等于企业拥有全部权利

企业申请港股上市时,如果重要技术来自联合开发,首先应明确哪些成果由谁持有、企业可以怎样使用,以及继续合作还需要承担什么费用。参与项目、承担经费、列名专利申请人和拥有不受限制的商业使用权,并不是同一件事。

港交所指南3.7的研发部分要求披露重要技术与技术诀窍、研发团队及会计政策,同时说明第三方合作协议的重要条款,包括成本、利润和亏损的分担、知识产权归属、支付给第三方的费用及协议可执行性。

依据:港交所《新上市申请人指南》3.7“R&D”;PDF第151页

把过去的成果和下一阶段的改进分开

整理资料时,可以先区分合作开始前各方已有的技术、合作期间形成的成果,以及后续改进。每一类再对应权利人、申请或登记状态、使用许可和实际用于哪些产品。没有登记证书的技术诀窍,也不能因此从业务说明中消失。

实务核查还可关注许可的地域、用途、期限、是否允许转授权以及终止安排。这里列的是合同审阅方向,不是交易所给每家企业规定的统一许可形式。具体权利要以协议及适用法律为准;名称写“联合研发”,并不足以决定成果归属。

付款记录、研发进度与会计口径应互相对应

合作协议可能将里程碑付款、成果交付和商业化收入分成放在不同阶段。企业应能解释已经发生的费用对应哪些工作,尚未触发的付款义务是什么,以及没有完成的研究进度如何影响后续安排。不要将尚待验收的成果写成已经实现量产。

指南也关注研发费用的性质、金额及费用化或资本化政策。项目团队可以把合同、验收材料、研发人员记录和财务分录对应起来,再由会计师判断处理;合作方出具一张发票,不能单独回答整个研发活动的会计问题。

先解决披露中的权利范围,再谈估值故事

准备一张“产品—关键技术—协议—可用权利—剩余义务”的内部对照表,通常比只收集一摞证书更容易发现缺口。如果重要产品依赖可被终止的授权,就应如实解释条款、影响和已落实的应对,而不是未经依据承诺公司一定可以继续使用。

本篇适用于一般研发合作的上市资料准备,不替代具体知识产权法律意见,也不证明企业符合18A、18C或其他特殊章节。需要选择特殊上市路径时,仍须单独核对相应资格,不能把拥有合作项目直接等同于达到上市门槛。

来源与适用范围

港交所官方原文:《新上市申请人指南》3.7“R&D”;PDF第151页

官方资料核对:2026年10月17日。本文为一般上市准备资料;资料整理方法为本文分析,不是交易所指定清单。指南不替代上市规则或专业意见,实际申请仍须按适用规则和个案事实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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