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家公司既买货又供货,港股IPO应怎样解释这两笔生意?

先分别说明销售和采购的商业目的、交易范围及利润贡献,再判断两者是否相互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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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把买卖相抵后只报一个净额

同一对手方同时是客户和供应商,并不自动说明交易有问题;也不能因为净收款不大,就省略销售和采购的真实规模。要解释的是两类交易为什么存在、各自交付什么、是否互为条件。

港交所《新上市申请人指南》第3.7章要求说明主要客户是否同时是供应商或反之,相关原因,以及往绩期所涉及收入、成本和毛利的百分比或明细。这与客户集中度统计相邻,但解决的是交易结构而非单纯排名。

将法律主体和交易用途先对应起来

建议对照合同主体、商品或服务、交付责任、定价和结算安排。名称相似不能直接认定同一公司;属于同一集团的不同主体,也应说明实际关系,不能把不同交易强行合成一笔。

例如,企业向一家客户出售设备,同时向它采购专用部件,两份合同可能有独立用途。若采购量必须随销售量变化,或销售款只能抵付采购款,则需要进一步解释这种连接。这里是核查方向,不是对任何合同的会计定性。

为什么销售增加,毛利没有同步变化

管理层可以把涉及该对手方的收入、采购成本及相关毛利放在同一期间分析。发生变化时,区分价格、数量、产品组合和合同条件,不应只用“业务扩大”概括。

如果不能直接把某笔采购成本分配给对应销售,应记录使用的分配方法和局限,不为得到漂亮的毛利数字而自行假定一一对应。报表采用总额还是净额列示,需要按适用准则和实际责任判断,本篇不提供个案结论。

核查结束后应该留下什么

建议保留双向合同、订单、收发货、对账、付款及关系核查资料,并将各期明细与招股书披露勾稽。只给销售部门的一张大客户表,可能看不到采购端的连接。

本篇并不把双向交易等同于关连交易,也不推定其收入不真实。关连身份、商业实质、会计列示和披露范围需要分别判断。把这些问题拆开,才能避免一张净额表掩盖真正需要解释的经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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