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第18C章:特专科技

特专科技公司的第18C章上市条件。

港股上市

第18C章:特专科技公司

面向以特专科技产品研发及商业化为主的企业,分已商业化与未商业化两类。行业标签、估值和单笔融资都不能单独证明资格。

适用业务
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硬件及软件、先进材料、新能源及节能环保、新食品及农业技术的可接纳领域;名单外须预先咨询并获个案接纳。受监管生物科技核心产品不能借18C绕过18A。
业务、管理与研发记录
通常至少3个财政年度相同业务及基本相同管理层,并持续研发;特定情况下可接受至少2年记录,但须获交易所酌情接纳。所有权及控制权通常须在申请前12个月至发售/配售成为无条件前保持连续。
研发比率的期间
各自适用15%、30%或50%研发占比,须前3年中至少2年逐年达标且3年合计达标;获准两年记录的申请人须两年逐年达标。分母与资本化研发项目须按指南计算。
领航资深独立投资者
须有2至5名领航资深独立投资者:申请前至少12个月已投资;合计持股在申请前12个月及申请时至少10%,或此前已投资总额至少15亿港元。且至少2名各自满足3%持股或4.5亿港元投资。投资金额须扣除出售部分。
全部资深独立投资者上市持股基准
已商业化:市值40亿至低于150亿为20%,150亿至低于300亿为15%,300亿或以上为10%;未商业化:80亿至低于150亿为25%,150亿至低于300亿为20%,300亿或以上为15%。按超额配股前股本计算,属指南指示性基准。
IPO定价与分配
IPO发售股份(不含发售量调整及超额配股)至少50%由独立定价投资者在配售部分认购;同时设配售及公众认购部分时,公众认购初始5%,需求达到初始分配10倍至低于50倍回拨至10%,50倍或以上回拨至20%。
公众持股与自由流通
18C.10已废除,须按现行第8章的分档公众持股、自由流通和股东分布;H股适用第19A章。不可继续使用旧18C特有自由流通金额作为唯一标准。
主要禁售
控股股东及创始人、WVR受益人、执行董事、高管与主要技术人员:已商业化12个月、未商业化24个月;领航资深独立投资者通常分别6个月、12个月。

01

已商业化公司

最新年度收入
相关特专科技业务收入至少2.5亿港元,不包括偶然收入或账面交易。
上市时市值
暂行最低40亿港元;规则原有门槛为60亿港元。
研发占比
合资格研发支出占总营运开支至少15%。

02

未商业化公司

最新年度收入与市值
相关收入未达2.5亿港元;暂行最低市值80亿港元,规则原有门槛100亿港元。
研发占比
最新年度相关收入1.5亿至低于2.5亿港元:至少30%;低于1.5亿港元:至少50%。
商业化与资金
须提出可信、可披露的路径以达到2.5亿收入门槛;自上市文件日起至少12个月成本的125%营运资金,涵盖研发包括资本化研发。

03

已满足一般主板8.05财务测试

18C.25限定豁免
仍可申请18C,但只豁免18C.05的资深独立投资要求及18C.14(2)的相关投资者禁售;其他18C条件不因此一并消失。

还需同时满足的条件

投资者独立性与资深程度
须核查创始人、控制人、核心关联及一致行动关系;专业资产管理规模、特专领域投资规模或产业经验是个案判断因素,不是所有大型股东均合格。
  • 40亿/80亿暂行门槛适用于预计2024年9月1日或以后上市,且上市申请(包括所有续期申请)在2027年8月31日或以前提交的申请人;不应简写为必须在2027年8月31日前上市。
  • 18C.25自2026年7月24日起生效;结合WVR上市时,还须另核8A保障及适用的投资者禁售。

规则核对:

来源:香港主板上市规则第18C章;港交所《新上市申请人指南》第2.5章;证监会及港交所2024年8月23日联合公告;香港主板规则更新第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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