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 GEM
GEM现金流和研发成长公司的上市路径。
- 共同业务记录
- 至少2个财政年度营业记录;两年管理连续至上市,最近完整财政年度所有权及控制权连续至上市。
- 基本总市值及公众市值
- 上市时总市值至少1.5亿港元,公众持有股本证券市值至少4500万港元;研发成长路径的总市值提高至2.5亿。
- 公众分布
- 11.23(2)一般指引为至少100名公众持有人;前三大公众股东合计不超过公众股份50%。不能改写成主板的300名。
- 初始公众持股分档
- 拟上市类别市值不超过60亿:25%;超过60亿至300亿:15%且公众市值至少15亿;超过300亿:10%且公众市值至少45亿。
- 初始自由流通
- 可自由买卖且无处置限制的公众股份至少占该类别10%并值1500万港元,或市值至少6亿港元。与主板5000万最低金额不同。
- 持续披露
- 自2024年1月1日起取消强制季度报告,仍须年报及中期报告和持续披露;不能宣传为无定期披露责任。
01
现金流测试
- 经营现金流
- 上市文件前2个财政年度日常及一般业务经营现金流为正,合计至少3000万港元,按营运资金变动及已付税前口径;不以利润代替。
- 市值
- 至少1.5亿港元。
02
市值/收入/研发测试
- 市值
- 至少2.5亿港元。
- 收入
- 上市文件前2个财政年度合计至少1亿港元,且两年间收入同比增长。
- 研发金额及占比
- 同两年研发合计至少3000万港元,且每年研发占总营运开支至少15%。
还需同时满足的条件
- 经营控制与治理
- 业务由子公司经营时,一般须具有积极控制其董事会组成的能力及至少50%实际经济权益;另须依GEM第5章配置董事会与治理。
- GEM转主板不是自动升级,须另核第9A章或第9B章的适用转板条件。
- 不以GEM现金流路径替代第18A、18B或18C章的主板特殊路径条件。
规则核对:
来源:GEM上市规则第11.12A、11.13、11.23及11.23A条;港交所2023年12月15日GEM改革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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