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第19C章:第二上市
海外发行人在香港第二上市的第19C章条件。
- 合资格交易所
- 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及伦敦证券交易所主市场。无WVR且重心不在大中华区的部分申请人,可使用规则认可交易所范围。
- 先决条件
- 海外主要上市须先于香港上市获准;不得构成规避香港主要上市规则。交易所仍审公众利益、主要市场监管及股东保障。
- 公众持股及治理边界
- 19C.11明确豁免普通主板8.08(1)分档公众持股及8.08A自由流通等部分规定;不是整章治理或所有股东分布要求豁免,不能照搬一般主板全套数字。
- 报告义务
- 仍有经审计年报及适用的中期财务披露,须遵守19C的会计/审计及披露规定;部分13章时间要求有豁免,不能套用美国FPI或普通主板季度/业绩时限作统一结论。
- 交易重心迁移
- 最近一个财政年度全球交易额至少55%在香港,交易所可认定永久迁移并按双重主要上市处理;通常给予收到书面通知后12个月合规宽限,部分既有持续交易另有3年过渡。
01
无WVR:路径A
- 记录与市值
- 至少5个完整财政年度良好监管合规记录,上市时市值至少30亿港元。大中华区重心发行人原则上须在合资格交易所;无该重心者可在其他认可交易所。
02
无WVR:路径B
- 记录与市值
- 合资格交易所至少2个完整财政年度良好监管合规记录,上市时市值至少60亿港元。记录豁免只在规则限定的成熟大规模申请人等个案考虑。
03
有WVR
- 记录与财务
- 合资格交易所至少2个完整财政年度良好监管合规记录;市值至少200亿港元,或市值至少60亿港元且最近经审计年度收入至少6亿港元。
还需同时满足的条件
- 会计口径与境外身份
- 一般采用港财务报告准则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获准其他准则时须逐项核对调节表及后续退市安排。美国FPI豁免须在上市文件中披露,不等于香港披露全部豁免。
- 2026年7月24日已调整上述第二上市门槛;不得混用旧门槛、有WVR与无WVR的条件。
- 双重主要上市与第二上市是不同监管地位;从海外主要市场退市或交易迁移,可能令第二上市豁免失效。
规则核对:
来源:香港主板上市规则第1.01、19C.02A、19C.04至19C.05A、19C.10C至19C.23条;香港主板规则更新第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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