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上市备案和境外投资手续,是一回事吗?
发行证券与设立、增资或收购境外业务属于不同动作;证监会备案不能替代适用的投资、行业和外汇程序。
Capital insights
从发行安排到财务准备,讨论中国企业赴美上市遇到的具体问题。
发行证券与设立、增资或收购境外业务属于不同动作;证监会备案不能替代适用的投资、行业和外汇程序。
新业务会改变经营、审计和披露事实。仅为包装国际化而设主体、转合同或转资产,可能增加解释和执行成本。
先确认谁发行、哪些业务和权益进入上市主体,再评估调整的法律、税务、财务及程序影响。
发行人、经营公司、持股与表决、资产和现金流要对应。法律控制与财务合并不能只靠一张图推定。
红筹描述境外发行主体与境内业务关系,VIE着重协议控制安排;两者不是可随意互换的上市产品。
公司登记、权益取得、控制协议、许可及资金记录要能对应;仅有架构图,无法证明重组和控制已经完成。
先确认发行人适用的会计准则,再看报告期间、审计标准和披露格式。把报表翻译成英文,并不等于完成转换。
港股18A与18C针对不同企业,不能把“未盈利”当成统一入口。美股也须满足适用财务及其他条件。
董事独立性、委员会组成和母国惯例适用范围需重新核对。已有董事会,不等于满足新市场治理规则。
两地挂牌不一定属于双重主要上市。上市地位影响适用规则、豁免、股份交易和后续管理。
备案时点、保荐委任、财务资料有效期及架构手续各有前后关系,不能只按预想交易日期倒排。
上市资格、发行安排、股权结构、持续披露及实际融资需求需要一起判断。达标不等于发行一定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