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确定谁发行、申请哪种上市地位,才能安排两地工作。申请文件采用什么财务期间,哪些重组、许可及安全程序须先完成,都会影响递交时间。
香港一般新申请人,须在正式委任保荐人至少两个月后递交上市申请;保荐人还要实际完成所需尽调。企业不能把签约日期和可递交日期当作同一天。
财务资料会随时间改变
香港新申请人最近报告财务期末,距上市文件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美国相关注册文件也有报表时效及中期资料条件。若申报和问询持续较久,可能需要更新报表,原本安排好的发行日期也要跟着调整。
中国境外上市备案一般在境外申请后规定时点提交,保密申请另有公开信息处理规定;依法须履行的国家安全审查则在境外申请前进行。项目可按实际先后关系安排人员与交付日期,保留更新报表和补充回复的时间。若某个前置条件还未解决,就应修改后续安排,而不是继续对外使用已经不可能实现的日期。
资料来源
- 中国证监会《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第9、16条
- 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1号》:二(1)
- 香港主板上市规则3A.02B:正式委任后申请时间
- 港交所主板上市规则8.06:上市文件最近财务期间
-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Form 20-F:Item8.A及Instruction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