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股 / 港股 · 股权与治理

从美股转向港股,董事会能原样沿用吗?

董事独立性、委员会组成和母国惯例适用范围需重新核对。已有董事会,不等于满足新市场治理规则。

发布:上市实务

不宜直接照搬。董事会是否适用,取决于新市场的具体上市地位、公司章程、董事独立性及委员会安排,不只取决于有几名董事。

以香港主板一般要求为例,审核委员会须全部由非执行董事组成,至少三人,多数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并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主席。至少一名独立成员需具备规则要求的专业资格或会计、相关财务管理经验。已有一个叫“审计委员会”的组织,仍要检查成员和实际职责。

此前豁免不一定继续适用

美股外国私人发行人的治理披露,涉及董事、高管及与美国交易所惯例的重大差异等内容。企业采用母国惯例或获得豁免的,应确认它针对哪个市场、哪些条款,不能据此推定香港也认可。

两地项目可以先核章程与各委员会职权书,再确认董事任职关系、独立性依据和所需培训。补充成员后,决议、披露与实际会议程序也应同步。第二上市资格及豁免另有条件,不能用“已经在美国上市”代替逐项核查。

资料来源

  • 港交所主板上市规则3.21:审核委员会组成及主席
  •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Form 20-F:Item6及Item16G治理披露
  • 港交所主板上市规则19C.02A:19C.02A(1)(b)—(d)
查看上市标准及费用 →返回美股观察 →返回港股观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