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筹通常指境外主体持有或控制境内业务、并以该境外主体申请上市的安排。VIE则着重通过合同形成控制或经济利益关系,与直接持股不同。一个结构可以既是境外发行安排,又包含VIE,不能把它们看作互斥的两种套餐。
企业应先看真实业务和外资准入、许可及资产权益,再判断是否需要调整。行业限制不意味着VIE一定合法可用;香港上市也不自动消除已经存在的协议控制风险。
路径选择要回答实际问题
谁持有许可和核心资产、投资者取得哪家公司的股份、境外资金能进入什么主体、控制协议能否执行,都是选择前要弄清的事项。境内法律核查还要判断明确禁止合约控制的事项、安全审查和投资准入;税务和财务处理则由相应团队确认。
备案是否适用,仍按直接或间接上市的真实范围判断,不能因为注册地在境外而排除。适合企业的结构,应能准确解释业务、权益和控制,并完成相关程序,而不是层级越多越好,或哪种名字听起来更国际化就选哪种。
资料来源
- 中国证监会《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第2、3、15条
- 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2号:备案材料内容和格式指引》:附件2协议控制说明、附件3协议控制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