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各主体的登记、章程、股东名册和权益变化资料,用来确认发行人、主要股东及子公司是谁。重组涉及境内资产或权益取得时,还应有交易、批准、交割及付款等相应资料,不能只画转移后的结构。
采用协议控制的,需要保留实际签署的协议及履行资料,说明各方法律主体、主要条款、交易和控制安排。协议名称齐全,并不能证明所有约定已经执行或均符合适用法律。
把经营和许可资料放回对应公司
业务资质、主要合同、资产、知识产权、税务及财务资料,应能够对应真正的经营主体。持股与表决权不同、股份受限或存在争议时,还应补充相应协议和证明,不能只提供工商登记页。
境内法律意见应核查间接上市发行人的设立、股东控制、权益取得及各主要境内运营实体。提交材料还需与境外招股稿、备案报告一致。文件目录的作用是找到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合法性、有效性和财务合并,要由负责核查的专业团队根据真实资料判断。
资料来源
- 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2号:备案材料内容和格式指引》:附件1架构图、附件2历史沿革及协议控制、附件3间接上市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