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可能使用共同的基础财务资料,但不能因为两个市场都接受某种准则,就认为同一份报表能原样递交。会计准则、报告期间、审计标准及文件披露是四件不同的事。
美国外国私人发行人的相关财务报告可以按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或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IFRS编制。使用其他完整准则体系时,还需检查Form 20-F第17、18项等适用要求。IFRS报表免予相关美国准则调节的条件,包括附注明确、无保留地说明采用IASB发布的IFRS,审计报告也须作对应判断。
香港报表也有自己的适用范围
香港主板第4.11条通常列明HKFRS、IFRS,及已经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年报的中国发行人可用CASBE;海外及第二上市的特别条款仍须另核,不能用一般规则代替全部情况。
企业若考虑两地上市,应先让财务和审计团队确认可共同使用的准则及底稿,逐项解释收入、合并、股份支付等重大差异,再安排各地报告及附件。不要先完成一套报表,临近递交才发现还需要重做历史数据。
资料来源
-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Form 20-F:General Instructions E(c);Item8.A及Instructions;Item17(c)、Item18
- 港交所主板上市规则4.11:4.11及Not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