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一回事。境外上市关注发行证券和上市交易;境外投资可能是境内企业设立海外子公司、增资、收购或投入资产资金。一个项目可以同时涉及两类动作,但不能用证监会备案完成来证明所有投资手续完成。
试行办法明确要求遵守外商投资、国资、行业监管和境外投资等适用规定。材料指引还要求核查必要的内部批准、外部程序及募资投向。是否涉及具体投资和外汇手续,要根据真实投资主体、资金来源、交易方式和目的地判断。
先说清楚发生了什么交易
应分别确认谁发行股票、谁设立或收购境外公司、谁转移资产、谁支付资金,以及各项决策和实施日期。注册一家境外控股公司、境内企业实施境外投资、个人安排境外权益,不能混用一套证明。
项目人员应核对每项实际程序的正式文件和回执;具体申请要求按相应主管部门现行规则办理。发展改革、商务和外汇等程序的适用对象、办理内容并不相同。项目进度要分别考虑哪些手续需要办理,以及前后衔接的条件。
资料来源
- 中国证监会《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第3条
- 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2号:备案材料内容和格式指引》:专项法律意见核查要点第3、4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