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斯达克上市条件
资本市场、全球市场及全球精选市场的初次上市条件。
01
股东权益路径
- 净资产(股东权益)
- 至少500万美元
- 不受限制公众持股市值
- 至少1,500万美元
- 经营历史
- 至少2年
02
上市证券市值路径
- 上市证券市值
- 至少5,000万美元
- 净资产(股东权益)
- 至少400万美元
- 不受限制公众持股市值
- 至少1,500万美元
- 已经公开交易、仅凭这条路线申请的企业,须在申请前连续90个交易日满足上市证券市值及适用股价要求。
03
净利润路径
- 持续经营净利润
- 最近一个完整财年,或最近三个完整财年中的两个财年,各至少75万美元
- 净资产(股东权益)
- 至少400万美元
- 不受限制公众持股市值
- 至少1,500万美元
04
3美元或2美元替代价格
- 股东权益或净利润路径
- 收盘价至少3美元
- 上市证券市值路径
- 收盘价至少2美元
- 额外财务要求(三选一)
- 连续经营至少3年,净有形资产超过200万美元;或经营不足3年,净有形资产超过500万美元;或最近3年平均收入至少600万美元
- 价格维持
- 上市批准前至少连续5个营业日达到适用收盘价;交易所可按实际情况延长核对期
- 财务材料
- 以已向SEC或其他主管机关提交的最新经审计财务报表证明额外财务条件,报表日期须距上市不到15个月
- 净有形资产为总资产扣除无形资产及负债。替代价格不是企业任意选择的低价入口,后续未能满足相关财务条件还可能涉及低价股规则。
还需同时满足的条件
- 股价
- 通常最低买入报价为每股4美元。只有符合替代价格及额外财务条件的企业,才可使用3美元或2美元收盘价路线。
- 不受限制公众持股数量
- 至少100万股。
- 整手股东
- 至少300名;至少一半整手股东须各自持有市值不少于2,500美元的不受限制证券。
- 做市商
- 至少3家已注册且活跃的做市商。
- IPO公众持股市值来源
- 适用财务路线要求的不受限制公众持股市值,须由IPO发行所得满足,不能用同时登记的旧股转售补足。
- 已在OTC交易的证券
- 申请时已在OTC交易的证券,上市前30个交易日平均每天至少交易2,000股,并在超过一半的交易日有交易。包销公开发行总募集不少于500万美元、且发行所得满足适用公众持股市值时,可适用规则所列例外。
- ADR
- 如以ADR上市,已发行ADR至少40万份,并按适用存托凭证规则核对境外发行人的财务与分布条件。
- 中国企业还须符合本资料中5210(l)的发行或公众持股附加条件。SPAC须按专门规则判断,不能直接使用普通经营企业的这三条路线。
- 本段为初次上市标准,不是上市后的持续上市标准。
规则核对:
来源:Nasdaq规则5505(a)、5505(b)(1)至(3)、IM-5505-2;Nasdaq规则5215(存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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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税前盈利路线
- 持续经营税前利润
- 最近一个财年,或最近三个财年中的两个财年,各至少100万美元
- 净资产(股东权益)
- 至少1,500万美元
- 不受限制公众持股市值
- 至少1,500万美元
- 做市商
- 至少3家
02
股东权益路径
- 净资产(股东权益)
- 至少3,000万美元
- 经营历史
- 至少2年
- 不受限制公众持股市值
- 至少1,800万美元
- 做市商
- 至少3家
03
上市证券市值路径
- 上市证券市值
- 普通经营企业至少7,500万美元
- 不受限制公众持股市值
- 至少2,000万美元
- 做市商
- 至少4家
- 已经公开交易、仅凭这条路线申请的企业,须在申请前连续90个交易日满足7,500万美元市值及4美元报价条件。此处7,500万美元不适用于SPAC的专门要求。
04
资产与收入路线
- 总资产及总收入
- 最近一个财年,或最近三个财年中的两个财年,两项各至少7,500万美元
- 不受限制公众持股市值
- 至少2,000万美元
- 做市商
- 至少4家
还需同时满足的条件
- 最低买入报价
- 每股至少4美元。
- 不受限制公众持股数量
- 至少110万股。
- 整手股东
- 至少400名;至少一半各自持有市值不少于2,500美元的不受限制证券。
- IPO公众持股市值
- 相应路线要求须由发行所得满足。
- OTC交易记录
- 申请时已在OTC交易的证券,上市前30个交易日平均每天至少2,000股,且超过一半的交易日有交易。包销公开发行总募集不少于800万美元、且发行所得满足适用公众持股市值时,可适用规则所列例外;符合指定条件的De-SPAC另有例外。
- ADR
- 已发行至少40万份。
- 直接上市、SPAC和中国企业还须分别核对其专门条件。
- 当前5405(a)(4)的包销例外门槛是800万美元,不应照搬旧指南里不同金额的概括。
规则核对:
来源:Nasdaq规则5405(a)、5405(b)(1)至(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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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利润路线
- 持续经营税前利润
- 最近三个财年合计至少1,100万美元,每年均为正;最近两个财年各至少220万美元
- 应按规则要求扣除少数股东权益,并按适用条款处理不足三个财年的特殊情形。
02
现金流、收入与市值路线
- 经营现金流
- 最近三个财年合计至少2,750万美元,每年均为正
- 平均市值
- 过去12个月平均至少5.5亿美元
- 收入
- 最近一个财年至少1.1亿美元
- 现金流按规则定义排除营运资本以及其他经营资产、负债变化的影响。
03
收入与市值路线
- 平均市值
- 过去12个月平均至少8.5亿美元
- 收入
- 最近一个财年至少9,000万美元
04
资产、权益与市值路线
- 市值
- 至少1.6亿美元
- 总资产
- 至少8,000万美元
- 净资产(股东权益)
- 至少5,500万美元
还需同时满足的条件
- 股价
- 未在Nasdaq Global Market上市的企业,最低买入报价每股4美元。
- 不受限制公众持股数量
- 至少125万股。
- 股东分布(三选一)
- 至少550名总股东,且过去12个月平均每月交易量至少110万股;或至少2,200名总股东;或至少450名整手股东,且其中至少一半各自持有市值不少于2,500美元的不受限制证券。
- 一般公众持股市值(二选一)
- 不受限制公众持股市值至少1.1亿美元;或至少1亿美元且股东权益至少1.1亿美元。
- IPO及特定关联企业、分拆上市
- 适用规则5315(f)(2)的IPO及特定关联、分拆企业,不受限制公众持股市值至少4,500万美元;不能将这一数额直接套给融资直接上市。
- 做市商
- 符合Global Market收入或股东权益路径时至少3家;其他情形至少4家。
- OTC交易记录
- 申请时已在OTC交易的证券,上市前30个交易日平均每天至少2,000股,且超过一半的交易日有交易。包销公开发行总募集不少于400万美元时可适用规则所列例外;符合指定条件的De-SPAC另有例外。
- ADR
- 已发行至少40万份。
- IPO适用5310(e)时,以上市时市值判断相应市值路线,而非要求企业先有12个月公开交易历史。
- SPAC在完成业务合并前不符合Global Select上市资格。
规则核对:
来源:Nasdaq规则5310、5315,尤其5310(e)、5310(i)、5315(d)至(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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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需同时满足的条件
- 适用企业
- 包括在中国内地、香港或澳门设立、总部位于上述地区,或主要管理在上述地区的企业;交易所还会结合账簿所在地、资产、收入、董事、高管、员工及控制关系判断。
- IPO
- 采用包销发行,美国公开发行给予发行人的总募集所得至少2,500万美元。
- 业务合并
- 合并后的企业,不受限制公众持股市值至少2,500万美元。该项不是把合并前SPAC信托金额视为合并后公众持股。
- 直接上市
- 规则所定义的这类直接上市仅可进入Global Select,并须满足5315及对应直接上市规则。
- OTC上市或其他交易所转入
- 不受限制公众持股市值至少2,500万美元,而且已在其他市场交易至少1年。
- 5210(l)相关修订于2026年6月14日开始适用。不得与另一类受限制市场企业在5210(k)中的条件混为一谈。
- 涉及承销商的初次上市交易,还须符合5210(n)对主承销商Nasdaq会员资格的要求。
规则核对:
来源:Nasdaq规则5210(l)(i)至(iv)、5210(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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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需同时满足的条件
- 证券登记与交易所批准
- 证券登记、发行注册书生效与交易所上市批准分别完成;满足数量标准不等于已获准发行或上市。
- 董事会
- Nasdaq通常要求多数董事独立,并符合适用的薪酬、提名等安排;IPO过渡期及合资格豁免须按具体规则使用。
- 审计委员会
- Nasdaq通常要求至少3名成员,符合独立性、财务知识及其他资格条件,采用书面章程并负责外部审计、财务报告和投诉程序。
- 外国私人发行人的本国治理惯例
- 符合资格时可在指定事项采用本国惯例,但仍须履行适用审计委员会、违规通知及投票权要求,并取得独立本国律师意见、披露具体差异。不是治理要求全部豁免。
- 财务与持续报告
- 使用符合适用准则及证券申报要求的经审计财务报表,并安排年度报告、重大信息披露和上市后其他报告;身份、报告表格及期限应逐案确认。
- 其他上市要求
- 按适用规则完成追索薪酬政策、股东表决、相关方交易、证券登记托管和费用缴纳等事项。
- 本段为共同工作概述,Nasdaq与NYSE的具体治理条款并不完全相同。FPI、受控制企业、IPO过渡期不能相互代替。
规则核对:
来源:Nasdaq规则5210、5605、5608、5615、5625、5640;NYSE《初次上市标准摘要》及303A治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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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需同时满足的条件
- 涉及条款
- SR-NASDAQ-2026-004增加5450(a)(3)和5550(a)(6)的500万美元最低上市证券市值持续要求。
- 批准与暂停
- 2026年7月22日获委托批准,7月29日自动暂停;9月11日SEC准许复审并明确暂停继续,直至SEC另作命令。
- 10月5日后续文件
- 34-106594说明,若将来解除暂停,用于判断连续30个营业日不足要求的第一天是解除暂停后的下一个营业日。7月22日至29日及暂停期间不计入。该文件本身没有解除暂停。
- 新设500万美元持续上市要求,与Capital初次上市路线中的5,000万美元上市证券市值、1,500万美元不受限制公众持股市值,以及中国企业2,500万美元发行或公众持股附加要求不同。
规则核对:
来源:SEC 2026年7月29日暂停函;SEC Release 34-106338,2026年9月11日;SEC Release 34-106594/SR-NASDAQ-2026-081,2026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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