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C章所称已商业化公司,须在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取得至少二亿五千万港元收入。收入应来自特专科技业务分部,不包括分部之间收入,也不能把主营业务以外的附带收益当作达标依据。因此,集团总收入足够,不代表科技业务已过线。
截至二〇二六年十月,临时调整下此类公司的上市时最低市值为四十亿港元。该调整适用于二〇二四年九月一日至二〇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期间,不能把临时数字写成永久门槛;市值也不是公司必须募集到的现金。
研发支出比例通常至少为总营运开支的百分之十五,并须满足规则规定的年度及合计期间要求。指南还通常期望营业纪录期内收入按年增长;如有暂时下降,应解释外部原因、影响及应对,而不是直接删掉不利年份。
“已商业化”只解决18C分类中的一个问题。行业适合性、管理层与拥有权连续性、资深独立投资者等仍须分别评估。企业最先要厘清哪些收入确实来自特专科技产品,以及增长是否建立在可持续交付上,再判断融资安排。
资料来源
- 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及《新上市申请人指南》:主板18C.03—.04;指南2.5第10—11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