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专科技业务收入未达到最近经审计年度二亿五千万港元的公司,按18C未商业化类别评估。截至二〇二六年十月,临时最低上市市值为八十亿港元,相关调整期间为二〇二四年九月一日至二〇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这并不是八十亿元现金募集要求。
研发比例按收入再分档:最近经审计年度收入至少一亿五千万、但不足二亿五千万港元,一般要求研发支出占营运开支至少百分之三十;不足一亿五千万,比例至少百分之五十。通常既看上市前三个财政年度中至少两个年度,也看三年合计;获准较短纪录期有对应要求。
营运资金还须覆盖上市文件刊发日起至少十二个月成本的百分之一百二十五,可以计入首次上市所得。研发资本化支出不应因会计列报不同便漏算;采购、生产和营销扩张,也须与公司具体计划衔接。
较高市值不能弥补研发实质不足,账面现金也不能替代可信商业化路径。企业应先把研发费用、营运开支、业务收入和未来用款按同一口径算清,避免拿集团总收入或不相关开支支持特专科技资格。
资料来源
- 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及《新上市申请人指南》:主板18C.03、.04、.07;指南2.5第10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