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属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范围的发行人,在另一境外市场第二上市或主要上市,应在向境外提交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备案。已有美股备案记录,并不自动涵盖后来在香港提出的申请。
应说明原上市地点、当前上市地位、新市场拟采取的路径,以及是否发行新股。香港的第二上市资格由香港规则判断,境内备案则按境内制度处理,不能用其中一项替代另一项。
地位转换不一定等于另一市场申请
已经上市后发生上市地位或板块转换,但不涉及发行股份的,按试行办法第22条,在事项发生并公告后3个工作日内报告。项目需区分新的上市申请、原有上市地位转换和后续发行,不能只按对外宣传名称下结论。
如果企业已经退市,再重新上市,配套指引要求重新按规定备案,不能仅靠过去的上市经历或通知书。准备多市场方案时,应把每个申请和发行的责任主体、实际动作及时间分别列清,避免用一句“回港上市”掩盖不同程序。
资料来源
- 中国证监会《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第16、22条
- 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1号》:二(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