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上市首先要求企业已经在适用的海外市场拥有主要上市地位,还须证明在香港上市的资格与适合性。是否有不同投票权、原上市市场和大中华地区业务重心,都会影响路径,不能因为股票已在海外交易就直接套用。
有不同投票权的海外发行人,须在合资格交易所拥有至少两个完整财政年度的良好合规纪录。现行市值条件为上市时至少二百亿港元;或至少六十亿港元,并且最近一个经审计年度收入至少六亿港元。不能沿用更早版本的数字。
没有不同投票权,条件另算
无不同投票权企业可按19C.05A选择两组条件:通常是合资格交易所五个完整年度的合规纪录加三十亿港元市值;或合资格交易所两个完整年度加六十亿港元市值。没有大中华地区业务重心的企业,五年路径还可涉及认可证券交易所;并非任何海外市场都属于规则定义的交易所。
特殊豁免仍需交易所按个案接受,不能当成默认路径。第二上市与双重主要上市的义务也不同,后续交易迁移可能改变监管安排。企业应先确定现有上市和治理结构,再评估香港资格,而不是从希望获得的豁免倒推身份。
资料来源
- 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19C.02、19C.04
- 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19C.05
- 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19C.05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