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5605(e)的纳斯达克公司,不一定必须另设提名委员会。董事候选人可由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多数,在仅独立董事参与的表决中选出或建议;也可由全部独立董事组成的提名委员会处理。
不设委员会,不能等于没有提名程序。公司仍应有正式书面章程或董事会决议,说明谁负责提名、怎样审查候选人及处理相关事项。管理层提出名字后直接当选,和独立董事完成选择程序,不是同一回事。
投资人拥有提名权时怎么处理
如果提名某个席位的合法权利属于第三方,例如投资协议约定的股东提名权,规则不要求把该权利改为公司独立董事选择。但是,被提名人担任审计或薪酬委员会等职务时,相应组成与独立性要求仍要满足。拥有提名权不会使任何候选人自动取得独立资格。
至少三人的提名委员会,在特殊且有限情况下可纳入一名不独立成员,但须符合不得为现任高管、员工或高管家庭成员等条件,由董事会作出规定判断并披露,任期也有限制。不能把这个例外写成随意安置管理层的办法。
受控公司或依法采用母国做法的FPI可能有其他安排。公司应先确定是否适用、如何披露;对正常适用规则的公司,两种提名方式已经提供了明确选择。
资料来源
- Nasdaq规则5605(e)、IM-5605-7、5615(a)(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