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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股上市聆讯,委员会实际审议什么?

聆讯是对上市申请的审议,重点是资格、业务及披露;通过后仍要完成相关条件和发行手续。

发布:规则解读

港股上市聆讯,是上市委员会审议申请的阶段。按主板2A.05,上市科先处理申请,可拒绝或向委员会提出批准或拒绝建议;新申请的批准权仍由委员会保留。上市科已经完成审阅,并不等于公司已取得最终上市批准。

委员会需要了解公司是否符合适用资格、业务是否适合上市,以及文件是否充分解释重大事项。不能把聆讯理解成企业带一份演讲稿,现场说服委员后就可以开市。真正影响判断的是已提交的业务与财务事实、专业判断和仍未解决的问题。

预计日期与通过条件分别看

若修订文件、所需材料及问询回复,无法在预计聆讯前至少四个完整营业日达到规定要求,交易所可要求延期。回答问题也不是只修改被问到的一句话,而应让财务、业务和风险披露一起反映更正后的事实。

委员会批准后,上市科通常先发原则上批准通知,再于适当时候发正式批准函。聆讯后资料集、招股书、发行与交收仍有各自要求。企业介绍进度时,应说明已取得什么通知及剩余条件,不能仅凭“通过聆讯”四个字,宣称募资或开始交易已经完成。

资料来源

  • 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2A.05
  • 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9.03(4)、(5)
  • 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12.0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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