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谈港股上市时,常把保荐、承销、审计和顾问都叫作“上市团队”。真正签约、做预算和排工作时,需要知道每家机构是以什么身份参与,承担哪些责任。
保荐人不只是递交材料
第3A.02条要求新申请人以书面协议委聘保荐人,协助首次上市申请。保荐人要深度参与上市文件准备,并履行相应义务。第3A.12条及第21项应用指引要求其进行合理的尽职调查,审视申请人提供的信息,不能仅把企业写好的材料转交交易所。
因此,企业要能提供可核对的业务、财务和法律资料。审计报告由会计师完成,不会替代保荐人对上市申请的工作;财务顾问参与协调,也不能替代保荐人的职责。
发行安排是另一部分工作
发行团队的工作会涉及营销、簿记建档、定价及分配建议、向投资者配售等。第3A.36条要求整体协调人的委聘协议写明角色、责任、费用和付款安排,并解释相关发行服务费用的范围。承销协议中的责任与终止条件,也应逐项阅读,不能只看收费比例。
同一家机构或同一集团内机构,可以在符合相关规定时兼任保荐及发行角色。这不表示两项工作可以合并成一个模糊的“上市包”。企业比较方案时,应分别确认申请由谁负责、发行由谁负责,哪些机构另行委聘,费用包括什么。保荐人愿意接项目,也不是对审批或募资结果作出保证。
资料来源
- 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第3A.02、3A.11、3A.12条:保荐人委聘及职责
- 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第3A.36条:整体协调人委聘及发行服务费用
- 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第21项应用指引:保荐人尽职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