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只加一个“保密”水印,就把上市资料发给境外团队。内部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以及泄露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的信息,处理要求并不相同。
按照境外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在提供或披露前,应依法取得有审批权限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应保密备案。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或有争议,要报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争议则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项目人员不能自行贴标签后放行。
标识应说明实际处理状态
企业向中介机构提供资料时,应按规定处理文件,并就有关程序执行情况提供书面说明。敏感内容是否删减、哪个版本获准提供、接收方是谁,都应能够追溯。中介机构应保存该说明,适用时签署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已经签了”解决的是接收方义务,不等于企业已经完成法定批准程序。标识和协议有用,但都不能代替前面的判断。
资料来源
- 中国证监会等四部门《境外发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2023年第44号):第三—六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