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境外首次公开发行或上市后,发行人应报告实际发行上市情况。上市前写的是预计股数、募资用途和方案;完成报告要写已经发生的结果,两份文件的数字可能不同。
最终成交数据是报告的基础
报告包括发行人名称、证券代码、上市市场,以及监管同意、资金到账、证券上市等时间。证券类型、实际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募集资金总额、发行费用明细和发行后的股权变化也需要说明。有超额配售的,股数不能只按最初发行量填写。
涉及基石、锚定或其他特定投资者配售时,还需按指引说明认购方、数量、限售及与发行人的关系;包销安排也有对应内容。应从承销结算、资金凭证和最终股本记录取数,而非沿用路演材料。
报告的签章按指引由发行人及法定代表人、保荐人或主承销机构及相关负责人等完成。对于上市后再融资,完成情况通常随相应备案报告一并说明,不必机械套用首次上市的独立报告。
资料来源
- 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3号:报告内容指引》:一:境外发行上市情况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