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股 · 股权与治理

港股同股不同权,谁可以成为特别投票权受益人?

通常申请人的受益人须承担活跃行政角色并对增长作重大贡献,董事头衔本身不够。

发布:规则解读

同股不同权不是让公司任意指定一名股东长期控制投票。对通常的第8A章申请人,指南要求每名受益人为个人,在业务中担任活跃的行政角色,并对持续增长作出重大贡献。上市时还须为董事;仅有董事头衔,并不足以说明为什么应取得特别投票权。

企业应解释受益人的技能、知识或战略方向如何推动业务,而不是只写“创始团队经验丰富”。历史增长、具体职责与持续参与应相互对应。外部顾问、财务投资者或名义董事,不能因为与创始人关系密切就自动满足这些要求。

投票权必须与经济权益相连

上市时,受益人合计须实益拥有总已发行股本至少10%的经济权益,库存股份不计入。交易所可考虑接受较低比例,但仍须至少5%,且相应权益价值不少于40亿港元;这属于酌情安排,不是企业可以自行选择的替代标准。

符合18A或18C并申请特别投票权的公司,某些创新或外部投资要求可作相应处理,但仍须满足受益人贡献、角色及其他适用条件。企业应分别解释公司为什么适合该结构、个人为什么适合取得权利,不能把两个问题简化成同一份创始人简介。

资料来源

  • 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8A.11、8A.12
  • 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8A.12及注
  • 香港交易所《新上市申请人指南》2.2第7、10至12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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