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仅凭已有两类股份就判断可以继续保留。投票权、经济利益、董事任免及特定事项表决,可能并不一致,应先把真实权利写明。
香港第8A章的不同投票权定义,不只包括某类股份投票数较多,也涉及与经济利益不相称的其他治理安排。现行第8A.10条,对上市市值至少400亿港元的发行人,规定相应投票权上限为普通股20倍;低于该市值的相应上限为10倍。不能继续写所有企业一律10倍。
倍数并不是全部资格
企业还需检查适合上市、受益人、经济权益、特定事项及其他股东保障等适用规定。第二上市的特别安排,也要结合具体资格和豁免判断,不能从美国可以发行某类股份,推定香港必然接受。
美国项目同样应准确披露各类股份的权利及控制影响,结合注册地公司法和适用交易所条件。设计时可先列清谁持有什么股份、哪些权利因退出或转让变化,再由律师确认章程与协议是否一致。改变股份名称,不能解决实质权利不符合规则的问题。
资料来源
- 港交所主板上市规则8A.02:weighted voting right及WVR structure定义
- 港交所主板上市规则8A.10:按400亿港元市值区分20倍与10倍上限
-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Form 20-F:Item10.B及Item6股权治理披露
- 港交所主板上市规则19C.02A:19C.02A(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