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主板新申请人至少须有一名独立保荐人。独立性不仅看保荐人与发行人是否为两家公司,还要看保荐人集团、有关董事、近亲属或紧密联系人与企业之间的股权、债务、人员和业务关系。
主板3A.07列有具体情形。例如,相关保荐人集团及人员合计持有发行人超过5%的股份,一般会影响独立性,但履行包销责任形成的持股有特定例外;若首次发行所得款项有15%或以上用于偿还保荐人集团债务,也有影响,保荐服务费用则另作处理。
判断对象不止签约的机构
负责提供保荐服务的员工或董事及其紧密联系人持有申请人股份、保荐人集团兼任审计师或申报会计师,以及足以影响独立性的现有商业关系,都须按相应条文分析。某些代客投资、基金管理、做市或托管安排有例外,不能仅凭机构名字下结论。
相关状态须从提交A1持续到上市。资料在此期间变化,保荐人和申请人须尽快通知交易所。公司应在聘任前提供真实股权及融资关系,递表后继续更新;一份在签署当天准确的独立性声明,并不能覆盖后来发生的变化。
资料来源
- 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3A.07及注
- 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3A.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