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收购不是一种可以绕开新上市要求的简便办法。主板14.06B关注交易是否试图让收购目标取得上市地位,并规避新申请人的要求;交易所会看资产规模、原有业务、主营业务变化、目标质量和控制权变化等实际情况。
规则列出通常属于反收购的明确情形,包括非常重大收购同时发生控制权改变,以及取得控制权后规定期间内,从新控制人或其联系人收购资产、单独或合计构成非常重大收购。原则测试还可把时间接近或彼此相关的一系列安排放在一起判断,不能只看一份买卖协议。
股权比例不是唯一答案
名义上未跨过控制权门槛,也可能涉及事实控制。交易所会关注最大股东变化及董事会、管理层的重大改变;使用附转换限制的证券,也不当然排除实际控制影响。股东同意、收购守则下获得豁免,都不等于上市规则的反收购判断已经解决。
企业准备交易时,应把收购、处置、融资和管理层变动按发生关系解释清楚,再讨论分类与审批安排。拟上市业务需要什么财务纪录、适合性及披露,不能从原上市壳的名称推出来。交易完成与新业务能按何种条件上市,是两个不同问题。
资料来源
- 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14.06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