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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股聆讯后资料集,谁负责确认可以公开?

PHIP仍须按规则刊发,董事、保荐人和法律顾问的责任不同;它不是正式招股或上市获批的替代证明。

发布:规则解读

聆讯后资料集通常称为PHIP,是上市申请过程中的公开文件,不等于正式招股章程。即使申请人选择不公开递交申请版本,主板12.01B及相关程序仍要求刊发PHIP,不能把非公开递表理解为一直不公开。

指南列出的发布节点有两个条件:收到交易所聆讯后函及刊发PHIP的要求,同时董事认为交易所的重大意见已经处理。董事不能只因聆讯已经举行,就把所有问题都标为完成;尚待落实的条件也不应在宣传中改写为已经批准上市。

保荐人负责代表申请人安排通过披露系统提交,法律顾问则须就应作删节提供确认。公开文件应有规定的警告和免责声明,发售股数、价格等发行信息以及指定章节须按要求删节,避免使PHIP变成未经适当程序发出的发售材料。

这不是将聆讯稿换个封面后上传。中英文内容、更新资料和删节位置应一致,原先可留空而现已确定的重要信息也应按规定补入。投资者看到PHIP后,仍需以其后正式发行文件了解具体发售安排,不能据此直接认购或判断最终融资结果。

资料来源

  • 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及本题指引:主板12.01B;《新上市申请人指南》6.4第2—10及18—21段,PDF第334—3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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