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股 · 股权与治理

港股薪酬委员会,不能只在组织图上出现

独董主席和独董多数是组成要求,董事会批准的职责与实际决策程序同样要落实。

发布:规则解读

港股公司须设薪酬委员会,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主席,并由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多数。董事会还须批准书面职权范围,明确委员会的权限和职责。只任命几个人、在招股书组织图上画一个方框,并没有把这项工作做完。

企业应先说清薪酬决策由谁准备、委员会审议什么、哪些事项仍由董事会作最终决定。基本薪酬、奖金、离职补偿和股权激励各有特点,不能都用一句“参照市场水平”解释。涉及股份计划时,还要另行处理适用的股份计划规则与批准程序。

让决定与执行相互对应

实际运作中,人力与财务部门准备合同、绩效依据及成本,委员会按已批准的权限审议并留下记录,再由有权人员实施。招股书、董事服务合同和会计师报告里的金额若不同,应说明期间、计提或支付方式的差异,而不是临时改一处数字。

上市前还应检查委员能否投入足够时间、人数及独立性是否持续符合要求。人员离任会改变委员会组成,不能等下一次定期会议才发现。薪酬政策最终影响企业实际成本和管理层激励,制度要能处理具体决定,而不只是为了完成上市文件的一段介绍。

资料来源

  • 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3.25—3.26
  • 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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