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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股关联方附注,为什么不能直接当关连人士名单?

会计披露与交易所关连交易各有定义,历史往来还要说明上市以后是否继续。

发布:规则解读

会计师报告里的关联方名单,不能直接替代港交所的关连人士判断。主板14A.07包括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的董事、行政总裁、主要股东,过去十二个月的董事、相关联系人、关连附属公司,以及交易所认定的关连人士等。不同身份要按相应定义判断。

因此同一项交易可能需要两次分析:会计师判断财务报表应怎样披露,律师与保荐人判断上市规则下的关连交易要求。名单不同不一定是错误,真正的问题是是否解释了差异,以及是否漏掉了按另一套规则仍须处理的人或交易。

历史往来要接到上市后的安排

《新上市申请人指南》要求说明关联贷款、垫款、担保、质押的条款及上市后安排,也关注历史重大关联交易是否按公平原则进行。企业不能只写“上市前将清理”,却没有说明什么已经偿还、担保由谁解除、正常经营往来是否继续。

若历史交易使利润或现金流不能反映未来经营情况,需要解释影响;若上市后停止,也应说明停止对未来表现的影响。采购、销售、资金拆借和资产使用,最好分别核对金额和合同,避免只把关联方附注里的一行总数搬进招股书。

资料来源

  • 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14A.07
  • 香港交易所《新上市申请人指南》3.11《财务资料》,第3段其他披露(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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