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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上市备案,控股股东都要签同一份承诺书吗?

先区分发行人、保荐或主承销机构、律师的正式承诺,与股东事项的证明及专项核查。

发布:上市实务

不能把发行人的官方承诺书,改个名称就要求所有控股股东签一份。备案材料指引列明发行人、保荐人或主承销商、境内律师等各自的承诺和签章要求,责任主体并不相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持股、控制方式,以及股份质押、冻结和争议等情况,需要在报告及法律核查中说明。具体项目涉及代持、特殊股东权利、历史承诺或监管补充要求时,可能还需要股东提供确认及证明;其内容应对应具体事实,不能用一份泛泛保证替代核查。

签署前先看承诺的对象和依据

发行人承诺关注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保密和档案责任;中介机构承诺反映各自审阅、核查职责。股东文件应说明由谁作出、对哪项事实负责、有哪些资料支撑,避免出现签署人与事项无关或签字后才修改正文的情况。

项目若收到特定补充要求,应按该要求处理并由律师核对。不能将其他公司的股东承诺直接当作所有境外上市企业的固定法定附件。

资料来源

  • 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2号:备案材料内容和格式指引》:附件1、附件2承诺书;附件3股权结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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