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被退回,常涉及递交资料未达到“大致完备”的要求。按主板9.03,交易所可停止审阅并将文件退回保荐人;曾被退回的申请,须在退回日期至少八周后,才能提交新的A1及申请版本。这不是等八周就自动获受理,原有缺项仍要解决。
拒绝上市申请是另一类决定。2B.05明确,拒绝决定不包括退回决定。企业与保荐人收到通知后,应先确定决定的性质和具体理由,不能把新闻里的“未通过”三个字直接当成法律程序。
复核不是重新发送同一份文件
一般相关决定的复核请求,按2B.08适用七个营业日的期限;退回决定的复核,则须在书面决定发出后五个营业日内提出,并说明复核理由。具体层级依2B.05处理,不能把普通上市问询回复当成正式复核请求。
若选择整改后重新递表,应完成财务资料更新、缺失披露及董事确认,重新检查保荐人的尽调结论。之前的签署文件、费用测算和时间表未必仍适用。企业对外说明时,应准确使用退回、拒绝、失效等具体状态,而不是把程序性变化说成最终上市资格已被永久否定。
资料来源
- 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9.03(3)
- 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2B.05
- 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2B.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