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股物业披露要先分用途。用于出租、投资或开发出售的物业属于物业业务;企业自用厂房、办公室则不是。主板5.01A对两类采用不同估值条件,不能因厂房很重要就照搬房地产公司的做法,也不能因为不是地产企业就认为不用披露。
物业业务原则上需要估值,账面值低于总资产百分之一的物业可按规则例外处理,但未估值物业账面值合计不得超过总资产百分之十。非物业业务的单项物业,账面值达到总资产百分之十五,也触发估值及信息要求。这里用的是账面金额和总资产,不是股价乘股本的上市市值。
报告之外还要解释什么
估值报告应交代用途、租约、权属、抵押等负担、估值方法、现场检查和依赖的资料。律师检查权属与使用限制,估值师处理价值判断;企业需要提供真实合同和现状,不能拿一个估值总额抵消未解决的权属问题。
估值生效日通常不得早于上市文件刊发日三个月以上。若与会计师报告的最后期末不同,上市文件还须解释估值数与资产负债表金额如何衔接。递表后项目延期,报告日期和物业变化也要重新检查,不是签过一次就永远有效。
资料来源
- 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5.01及5.01A
- 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5.06—5.07
- 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