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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股盈利测试,三年的利润不能随意合并

最近一年与此前两年的利润分别计算,日常业务以外的损益不能直接凑门槛,经营记录也不只是公司成立年限。

发布:规则解读

香港主板盈利测试,不能把三年利润加起来,看总额够不够。最近一个财年的股东应占利润至少3,500万港元,之前两个财年合计至少4,500万港元,两段期间必须分别满足。

先确认利润属于哪一年、哪项业务

假设企业最近一年利润3,000万港元,之前两年合计5,000万港元,即使三年合计达到8,000万港元,仍未达到最近一年3,500万港元的要求。这是计算示例,不是某家企业的上市案例。

第8.05条还要求扣除日常业务以外活动产生的收入或亏损。出售资产等交易能否计入,须按交易性质判断,不能把财务报表上出现的所有收益都拿来凑上市利润。按规则计算时,联营公司及其他采用权益法核算实体的业绩也不包括在该测试的发行人或集团范围内。

三年记录,要能说明企业实际怎么经营

一般要求不少于三个财年的营业记录、此前三个财年管理层连续,以及至少最近一个经审计财年的拥有权和控制权连续。控制权连续性的核对还涉及上市前期间及对管理层影响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不只是查一次股东登记。

企业准备材料时,应把各年度的业务、收入、成本与相关主体对应起来。重组过的业务,尤其要解释哪些业务进了拟上市集团、什么时候纳入、以前的利润由谁创造。再看订单、回款和客户变化,判断现有经营是否能够延续。满足利润数字,并不意味着经营记录、股权或其他上市条件都已满足。

资料来源

  • 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第8.05(1)条:盈利测试、营业记录及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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