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身份资料、薪酬、客户联系方式和金融账户等可能包含个人信息;审计或尽调需要,并不意味着可以把完整原始数据开放给所有项目参与者。
个人信息处理应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限于必要范围。需要哪些字段、是否必须识别到个人、能否使用去标识化资料,应结合具体核查工作决定。敏感个人信息还涉及特定目的、充分必要性和更严格保护,不能与普通联系方式按同一条件处理。
境外访问要另外检查
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应依法判断出境条件以及告知、单独同意、影响评估等义务;法定无需同意的情形按法律规定判断。现行跨境规定对评估、标准合同和认证有分类及豁免,但免做其中一项程序,不等于全部保护责任免除。
企业宜明确接收方、用途、访问权限及保存方式,并检查底稿和档案的额外要求。境外司法或执法机构调取境内存储的个人信息,还有主管机关批准要求。资料在上市项目里使用,不能成为跳过这些判断的理由。
资料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13、28、38—41、51、55条
- 国家网信办《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第五、七、八、十条
- 中国证监会等四部门《境外发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2023年第44号):第五、九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