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股上市前投资的完成时点,不只看协议签署日期。指南按资金已经不可撤回地结清,并由公司或售股股东收到来判断完成。因此,早已签约却在递表前才到账的投资,可能仍影响原定上市时间。
除极特殊情况外,若投资在首次递表前二十八个完整日内完成、且投资者在递表时仍为股东,或在首次递表后至上市前完成,港交所一般会要求股份首次交易延至相关投资完成后一百二十个完整日。多个触发事项存在时,要从最后一个计算;完整日不是把两端日期也算进去的日历差。
特殊权利也需分别处理。一般不公平或不符合指引的权利要在上市前修改或终止,但撤资权有更早要求:通常须在首次递表前终止;仅在上市不成时可行使、并于上市时终止的安排存在例外。不能把所有回购、否决及信息权统一写成“上市时自动失效”。
协议修改还应反映实际履行,不能只改招股书措辞。投资者身份、付款、折价、资金用途、保留权利和禁售安排均有披露要求。重组换股或既定员工奖励计划等另有适用边界,应先识别交易性质,再判断时间限制,而非把每次股权变化都当成同一种融资。
资料来源
- 《新上市申请人指南》4.2第3—7、10—14段,PDF第201—20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