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后的信息上报机制,应让业务部门发现重要事件后及时传给负责披露判断的管理层、公司秘书及相关顾问,不能等下次董事会才汇总。香港法定制度要求上市公司获悉内幕消息后,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披露;主板13.09也要求相应同步公告。
企业需要的是可以实际运作的路径。例如,重要客户终止合同、融资出现障碍或发生重大诉讼时,业务人员应报告已知事实、影响范围和仍不确定之处,由合适人员判断,而不是自己决定等结果完全确定后再说。
这不意味着所有内部消息都必须立即发布。判断须考虑具体性质、适用保密或其他条件,但延迟不能仅为了选择有利宣传时点。公司还应限制未公开资料流转,避免对少数投资者先作选择性解释。
制度最好写清首要联系人、替补及非办公时间的处理方式,并保留事实核实和决策理由。若可能出现虚假市场,须及时与交易所联系并按要求处理。把公告职责交给公司秘书,不等于其他高管可以不报告自己已经知道的重要事实。
资料来源
-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主板):第13.09条;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企业披露》网页:有关《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的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