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后发生控制权变更,应在相关事项发生并公告后3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报告。已经向交易所刊发公告,不能当然替代这项境内报告。
报告要说明变更时间和方式、信息披露情况,以及主要股东股份数量、比例、性质和限售情况的前后变化。新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按指引说明,相关股份的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也要反映。
没有直接转让股份,也可能变更控制
通过取得上层公司、表决权协议、信托或其他安排形成控制时,应说明相应关系、时间、权限及合同条款。不能因为发行人的登记股东未变,就认为没有报告事项。
若变更后无实际控制人,也需要根据股权、董事提名任免、历史决策、一致行动等事实说明依据,而非只写一句“股权分散”。应同步检查境外披露、法律判断及实际控制图,保证不同报告准确反映同一交易,避免境外宣布控制已变化、境内材料却仍沿用旧结论。
资料来源
- 中国证监会《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第22条
- 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3号:报告内容指引》:二:控制权变更报告
- 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1号》: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