聆讯准备不能以“已经递表几个月”或“只剩一轮问题”判断完成。主板9.03要求在预计聆讯日至少四个完整营业日前,修订上市文件包含足够适当披露、所需文件提交齐备,并及时妥善解决交易所的问题;达不到时,交易所可以要求推迟预计聆讯日。
这一阶段不是把各方文件简单拼成一册。例如,问询回复确认某项许可证存在限制,业务章节、风险因素和法律意见也应反映同一事实。材料数量齐全但结论相互冲突,仍然没有解决审阅者真正关心的问题。
9.11还列有最终校样、已签署豁免请求及其他适用文件。境内企业若须完成中国证监会备案,应在相应聆讯前节点提交备案通知副本;不能以备案已经受理或预计很快完成,替代规则所要求的文件。
董事会和保荐人应围绕尚未解决的实质事项安排工作,把预计日期建立在可完成的条件之上。聆讯通过后也可能仍有条件和后续文件,并不意味着可以立即交易或确定募资金额。对外说明进度,应准确说出已经完成的节点。
资料来源
-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主板):第9.03(4)—(5)、9.11(18)—(23b)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