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在开曼或香港,并不当然排除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备案。间接境外上市的判断,要看境内业务对发行人的实际贡献,以及主要经营活动、经营场所和管理层等事实。
试行办法第15条规定的财务条件与经营管理条件须同时判断。境内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总资产或净资产,任何一项占发行人同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对应数据超过50%,是其中的财务条件;另一部分则看主要业务环节、主要经营场所和负责经营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等。
控制关系也要说明由什么形成
股权、协议、信托和表决安排可能产生不同的控制结果。项目应说明谁能决定重大经营事项,而非只用登记股东名单作结论。若公司财务比例未直接落入第15条,但境内业务对投资者决策仍有重大影响,配套指引要求结合实质判断,不能以调整注册地或某一比例代替完整分析。
这些结论会影响备案责任主体和材料范围,应以真实经营及审计资料为基础,不是为了上市临时设计一个更好看的比例。
资料来源
- 中国证监会《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第2、15条
- 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1号》:四、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