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股 · 路径与申报

港股专家同意书,能否在报告初稿时先签好?

专家同意须对应实际刊发内容,报告或引述更新后不能直接沿用旧版本。

发布:上市实务

专家同意书应对应上市文件实际引用的意见、报告及其呈现方式,不是给企业以后任意使用专家名称的概括授权。会计师、估值师或其他专家即使已提供初稿,也应确认最终引用没有改变其意见含义,不能把初稿签字页移接到更新后的内容。

在递表阶段,指南要求保荐人取得相应专家书面确认,说明按已完成工作,申请版本中的意见预期不会出现重大改变;相关信息更新时也要作适当处理。这与招股书授权注册时所需的专家同意文件,是有联系但不同的事项。

实际容易出错的是摘要和翻译。专家报告保留了估值假设或适用范围,摘要却删除限制,读者就可能理解成无条件结论。报告日期、覆盖资产、币种或数据发生改变时,同意所对应的版本也应清楚标识。

负责统稿的人应把最终报告及所有重要引述交由有关专家确认,再按当前提交和签署要求安排文件。专家只对自身专业范围发表意见,不能因其签署同意,就宣传为专家认可公司整体估值、上市前景或所有招股内容。

资料来源

  •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新上市申请人指南》:第6.3章第6段注5、第6.6章附录I;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主板):第9.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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