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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股上市资格豁免,能否照搬同行获批理由?

历史个案只能帮助识别问题,豁免仍取决于本项目事实、具体条件及交易所判断。

发布:上市实务

同行曾获某项豁免,不意味着其他申请人自动拥有相同权利。主板2.04允许交易所根据个案情况豁免、修改或不要求遵守某项规定,也可附加条件。公司首先需要准确说明哪条要求无法直接满足,以及自身事实为何需要这种处理。

申请理由应回应规则保护的目标。若涉及注册地法律冲突,应解释冲突是什么、为什么无法通过章程直接解决,以及拟采取的替代措施怎样维持股东保护。成本更低、时间更快或同行也这样做,通常不能代替这类实质说明。

主板9.11要求有关豁免申请的最终稿或较完整稿随A1提交,并在规定聆讯前阶段提供已签署请求。会影响资格的核心问题,不宜留到发行安排基本完成后再处理;还未获得回复的申请,也不能写成已获批准。

获得的豁免及条件应按要求披露。若据以申请的资料或情形发生重大变化,交易所有权撤回或修改相关安排。因此,公司应把豁免视为附着于具体事实的决定,持续检查条件,而不是一张可以无限沿用的通行证。

资料来源

  •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主板):第2.04条及注、第9.11(3)、(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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