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股 · 股权与治理

董事没有被起诉,就一定符合港股上市要求吗?

董事适合性还看诚信、能力及实际影响,是否起诉不是唯一判断标准。

发布:上市实务

没有被起诉,不足以单独证明适合担任港股上市公司董事。主板3.09要求具备相应品格、经验、诚信和能力;指南对涉及欺诈、欺骗或不诚实的违规,会考虑其实际性质,而不只看是否已经进入司法程序。

不过,也不能把任何历史争议一概写成终身不适合。评估需要了解事实、原因、责任程度、减轻因素、对经营及财务的影响,以及已经实施的内控措施。尚未核实的指控与有证据支持的违规,不能在披露中不加区分。

当涉事人员同时能够控制或重大影响申请人时,问题可能超出董事职位。即使其名义上辞去董事,仍通过持股、亲属关系或经营决策施加影响,也不一定消除了对申请人适合性的疑问。调整职称不能代替分析真实权力。

企业应尽早弄清历史事项及有关人员的当前角色,再判断是否需要向交易所咨询。合规改进要落实到行为和控制措施,并说明执行时间与效果;一句“已整改”或一份没有细节的无犯罪证明,不能替代完整的适合性分析。

资料来源

  •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主板):第3.08—3.09条;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新上市申请人指南》:第1.2C章第2—9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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