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签署上市相关文件前,应理解自己确认的事实和承担的职责,而不是把签字视为中介完成材料后的例行步骤。主板3.08要求董事以诚信、谨慎和适当技能履职;委托别人处理具体工作,并不免除董事责任,也不能只在正式会议上关注公司事务。
准备时应把文件分别交给能够确认事实的人。例如,董事个人经历由本人解释,财务和业务资料由相应管理人员提供依据,董事会再理解重大判断及未解决问题。公司统一收齐签名,不能替代每位签署者对自身声明的实质确认。
还要使用当前要求。主板9.11已有多项旧文件规定被删除,同时仍列出不同阶段的资料、承诺及FINI声明;其中申请人Form F由董事及公司秘书签署,并由申请人律师提交。不能拿旧包中的表格清单推定今天每个人仍须签同一套文件。
如果签署后发生重大事实变化,应判断原声明或上市文件是否需更新。保留授权和最终签署版本,是为了确保签署者知道自己确认了什么;复制过去的签名页,或者在事实尚有冲突时先签后补,都不能解决内容责任。
资料来源
-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主板):第3.08、3.09A、9.03、9.11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