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过程中的数据合规,应从实际收集、使用和提供的数据说起。企业处理客户、员工或业务数据时,先明确目的、类型、来源和接收方,再判断个人信息、敏感个人信息、重要数据及保密档案等不同要求,不能因用于尽调就认为可以整库复制出境。
现行数据跨境规定对不同主体、数量及情形设置了出境机制和豁免。未被有关部门告知或公开发布为重要数据的,不需要以重要数据为由申报出境安全评估;但这不代表相关数据的其他处理义务一并消失。
个人信息出境若适用告知、单独同意或影响评估等要求,即使某项出境机制获得豁免,也应分别处理。对境内形成的上市工作底稿、会计档案或涉密材料,还须判断证监会等部门的保密和档案规则,不能只审一份用户隐私政策。
招股书应说明企业真实的数据活动、已实施的措施、重要不合规及其影响。无法支持的“全面符合所有数据法律”不宜作为结论;更有用的是交代哪些业务需要数据、如何限制使用和访问,以及仍会怎样影响经营与上市安排。
资料来源
- 国家网信办、中国证监会正式规则:数据跨境规定2、5、7—8、10—11条;个人信息保护法6、13、38—41、55条;保密档案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