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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港上市的证监会备案,怎样与聆讯衔接?

适用备案的首次申请须在境外提交后三个工作日内备案;港交所还对聆讯前提交备案通知设有时间要求。

发布:上市实务

适用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境内企业首次赴港发行上市,应在向境外提交申请文件后三个工作日内备案。港交所主板9.11(23b)则要求,在预计聆讯日至少四个完整营业日前,提交完成境内备案的通知副本。两个节点属于不同监管程序,不能只选其中一个安排进度。

备案材料提交成功并不等于备案完成,交易所收到申请也不表示已经批准上市。证监会办理期限以材料齐备并符合规定等条件为前提,补充材料及征求意见时间不计入;不能据首次上传日期倒推出一个保证完成日。

若采用境外秘密提交方式,可按规定申请推迟公示备案情况,但不等于免于备案。境外公开后还涉及相应报告,团队应使招股文件、股权结构和备案材料反映一致的重大事实。

取得备案通知后,企业若一年内未完成上市而继续推进,需要更新备案材料;控制、业务或发行方案发生规定的重大变化也可能触发报告更新。因此,备案不是取得一张永久通行证,而是需持续衔接真实发行方案的程序。

资料来源

  •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主板):第9.11(23b)条;中国证监会《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第16、19条;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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