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将境内运营公司的财务数据合并,不等于已经证明合约安排合法、有效或适合上市。港交所评估VIE时,分别关注业务所受外资限制、采用合约安排的必要性、合同控制及财务合并依据;会计师的并表判断不能替代法律意见和业务许可。
指南原则上要求合约安排仅限于解决外资持有权益限制所必要的范围,能够直接持有的权益应尽量直接持有。没有外资限制的业务,一般不能仅为方便就纳入VIE,特殊情况下仍需解释非受限业务为何无法分离或为何不重大。
披露还要让投资者理解真正的控制方式。运营公司登记股东是谁,收益怎样转移,发生利益冲突、违约、死亡或其他重大变化时如何处理,都影响安排的实际效果。合约控制未必与直接持股同样有效,也有税务和执行风险。
对于适用境内备案的企业,应同时完成相关结构及准入核查。备案通知不能自动变成对每项经营许可的认可;即使有同类上市案例,也须用本公司的业务、合同及现行法律说明理由,不能复制结构图便认为问题已经解决。
资料来源
-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新上市申请人指南》:第4.1章第5—13段;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2号:备案材料内容和格式指引》:VIE核查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