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前与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的日常往来,如果上市后仍会持续,不能只在历史报表里披露一次就结束。需要判断对方在上市规则下是否属于关连人士、交易是否构成持续关连交易,以及是否适用豁免;会计处理和上市后管理是两层工作。
对适用持续关连交易要求的安排,协议应说明交易性质和计价基础,年度上限须以货币金额表达。规则要求参考既往交易及已经公布的历史数字;没有历史交易时,也可以使用合理假设,但不能因此任意放大上限。
例如,公司预计新增产能后继续向关联企业采购,应说明采购量、价格及投产节奏怎样支持金额。历史一年采购额的简单倍数,未必能解释业务变化;上限过高也不能代替交易是否按正常商业条款进行的判断。
财务披露还要让读者理解相关往来对业绩的影响,以及哪些余额、担保或安排拟于上市前终止。继续、调整和终止的事项应分别处理,所需公告或股东批准按适用条件落实。这样才能解释历史经营如何过渡为上市公司的持续交易。
资料来源
- 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及《新上市申请人指南》:主板14A.51、14A.53;指南3.11第3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