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连交易管理的起点是识别关连人士,而不是等财务报表出现关联方余额再处理。主板14A.07涵盖发行人或附属公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主要股东,以及规则规定的前任董事、联系人等范围。人员或股权变化,可能使同一笔交易适用不同判断。
会计准则下的关联方与上市规则的关连人士并非完全相同,名单不能直接照搬。采购、租赁、贷款、担保或资产转让等业务,都应在签署或作出承诺前结合交易对手身份判断,再计算适用比例并查明是否有豁免。
对需要公告的交易,规则通常要求在条款议定后尽快公布;需要股东批准的,应以取得批准为条件,并让具有重大利益的相关股东回避。不能先完成交易,再把补一份董事会记录当作全部处理;也不能说所有关连交易都必然需要股东大会。
实务上,应明确谁更新关系名单、谁审查合同、谁负责把交易提交合适层级。业务人员提出的新安排若超出此前批准范围,要重新评估,而非因为对方一直合作就沿用旧结论。制度真正起作用,是让交易在承诺前被识别。
资料来源
- 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及《新上市申请人指南》:主板14A.07、14A.35、14A.36
